地籍测绘宗地的划分:
9.1 宗地的划分
9.1.1在地籍子区内,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9.1.2 在国有土地范围内,根据土地使用权状况,调查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范围内,根据调查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
9.1.3 土地权属界线或归属存在争议的,可将争议土地单独设宗。
9.1.4特殊地籍区,可按照登记结果直接确认宗地,保持土地登记结果的完整。
9.1.5同一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位于不同地籍区、地籍子区,分别确定宗地的,应按照相关部门日常管理中的名称,统一命名宗地。
9.1.6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范围内,未确定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地块,原则上不划宗。在街道地籍区内或乡镇地籍区内,已划宗并编有地号(地籍号)的,按照原有的情况划宗,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确认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确认宗地。
9.2 宗地号的编制
9.2.1 宗地号以地籍子区为单位,按照确定的宗地,采用人工或者信息技术手段,按一定的规则进行编号。
9.2.2 宗地号为5位阿拉伯数字,范围为00001至99999。同一地籍子区内,相同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其宗地号不得重复。
9.2.3 宗地新增、分割、合并的,根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在宗地最大码后续编宗地号,原宗地号不再使用。
9.2.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预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号为5位阿拉伯数字,且在地籍子区内不重复的,可直接将预编的宗地号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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