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步骤
1.4.1 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组织准备、方案制定、宣传培训、通告发布、资料收集、经费筹措、表格仪器准备、权属界线接边、工作底图制作等。
1.4.2 地籍调查
1.4.2.1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和地籍测量。权属调查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
1.4.2.2地籍调查的方法包括:调绘法和实测法,也可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
调绘法是指在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的基础上,实地调查权属界线,填写地籍调查表,并将权属调查结果标绘在工作底图上,最终获得能反映调查区域宗地状况的原始图件和资料,作为数据库建设的依据。
实测法是指在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程规范规定的测绘方法野外采集界址点坐标,精度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现场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最终借助计算机及相关软件系统,通过数据处理和图形编辑为数据库建设提供依据。
两者相结合是指在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的基础上,实地调查权属界线,填写地籍调查表,并将权属调查结果标绘在工作底图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测部分界址点坐标。
1.4.2.3 地籍调查全面开展前应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先行试点。
1.4.3 公示与确认
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公示地籍调查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认。有异议的,且异议被采纳的,重新进行地籍调查;异议未被采纳的,只调查统计。
1.4.4 土地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核发证书。
1.4.5 集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省、市、县三级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
1.4.6 成果整理
在全面完成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和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统计、汇总形成省、市、县三级各类数据成果,编制图件、撰写报告。
1.4.7 检查验收
主要包括成果的自检、复查、核查、预检和验收等。
1.4.8 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
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各项成果的归档、逐级汇交和保密等工作。
1.5 土地利用分类
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采用一级分类。
1.6 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投影类型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
1.7 调查比例尺
1.7.1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为1:10 000比例尺。权属状况复杂的区域可按照1:500比例尺进行调查。
1.7.2 采用其他比例尺调查的应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1.8 地籍图分幅、编号、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采用标准分幅,其图幅编号、图名应与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1:10 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保持一致。
1.9 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为米(m),面积量算单位为平方米(m2),面积汇总采用公顷(hm2)和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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